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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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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霞山区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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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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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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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投资环境,保障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国内外客商到霞山区投资置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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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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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规定使用于在霞山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投资的国内(含本区户籍居民)、国外各行业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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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鼓励各种投资主体以各种形式到本区投资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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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购区属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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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租现有的区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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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集约化农业生产,开发、经营“三高”(高产、高质、高效)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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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本地资源开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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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和允许利用外资的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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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凡在霞山区范围与办企业的投资商。区政府给予如下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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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新办的企业(不含改制企业和更名、变更法人及变更地址的企业),除按规定享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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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优惠政策外。其企业所得税和增殖税返还区财政留成部分,从企业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每年按财政实得额的50%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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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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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全资收购或收购超过50%(含50%)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投资,从企业向税务机关交纳所得税年度起,三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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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区财政在留成收入部分按每年财政实得额的50%或25%奖励给投资者(不再享受第四条第一款的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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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设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业,除依法纳税和缴交或家有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一发参加社会统筹保险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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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负担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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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市有优惠标准的,按行省、市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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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在本区范围内投资设厂或从事商贸服务业,用地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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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霞山工业园投资设厂,用地价格从优。从工业区正式挂牌运作日起一年内进入该工业园的工业项目,征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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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一律按每亩人民币4万元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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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霞山区工业园以外区域征用土地办企业,视具体地段的区域位置,执行市政府制定的土地征用价格,如有超出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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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标准的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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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本区范围内租用土地与办各类企业,土地租金视各个地段具体位置,由双方商定价格。区政府将从扶持企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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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角度促使双方认同合理的价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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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买或租用区属企业厂房及场地兴办新的生产、经营性企业,按当地同类厂房、场地的价格给予八折优惠,五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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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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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有偿转让或抵押(租赁性质的土地除外),但所取得转让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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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必须清偿财政补贴土地差价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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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区属企业和有关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以更优惠、更灵活的措施措励投资者有偿使用自有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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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区政府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投资。凡为霞山区引荐项目投资成功者,按项目实际投入总额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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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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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进资金和生产性、经营性项目落户本区的直接引荐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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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进无息或低息贷款落户本区的直接引荐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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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引进捐赠款(不吟救灾捐赠,下同)的直接引荐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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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奖励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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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荐人的资格须经项目投资方、实施单位或资金接收单位书面认可,并且在实际引进的资金、实物全部到位后,方可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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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具体条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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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进的项目、资金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以及企业原审批机关和当地财政部门确认,并在项目投产正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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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个月后,按实际进入资金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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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进的实物须实际抵达接收单位,并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价值鉴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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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引进的国内、外资金,捐赠款或境外低息、无息贷款的资金应实际到帐,并有银行的进资证明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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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的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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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引进的资金及实物,均要有接收单位的确认者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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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上述条件的报霞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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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奖励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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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属于引进项目的,按该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5‰,一次性计算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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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属于引荐投资经营者到我工租地、租厂房兴办实业的,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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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金分配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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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单位引荐的,奖金的20%归集体用于活动经费开支;80%奖励有关人员、属个人引荐的,全部奖给个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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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奖金兑付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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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引进项目或资金以及租用场地办企业的,奖金由区财政兑付(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引荐者的奖金由企业的中方支付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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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偿资金(吟捐赠款)或低息、无息贷款,由受益单位兑付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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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奖金的兑付须在引进项目正常生产一个月后以及所引进的资金全部到帐后,即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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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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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和投资服务中心。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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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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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研究、协调、处理引进项目、引进资金等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代办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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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投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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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承办投资者委托的业务性、社会性及生活方面的有关服务项目;为投资者提供“一条龙”服务。凡项目材料齐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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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区直行政部门办理的,七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手续,属于市直有关部门办理的。由区投资服务中心全程跟踪,一办到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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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规费。凡国家政策规定应由投资商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统一由区政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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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区“投资服务中心”收取后交区财政局,任何单位及组织不得再向投资商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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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工商、财税、建设、国土、公安、消防、卫生、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企业的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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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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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在霞山范围内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生产性企业或投资200万元以上从事商贸服务业的业主,其子女入学享受本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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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按学区就近入学待遇,收费标准一视同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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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依法保障投资商的合法权益。政府各职能部门对企业的有关投诉,要及时受理,予以答复。未经区经济主管部门同意,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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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企业从事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种社会活动。凡涉及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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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一律按市政府制定的《收费手册》标准执行。有上、下限幅度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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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等行为,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区纠风办(电话:2173831)、区投资服务中心、(电话:2195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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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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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劳动、公安和计生等部门企业用工及员工计生管理、暂住手续管理等事项,应当通过企业管理层组织实施。企业管理层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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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积极配合,认真抓好落实,并负责向劳动、公安和计生部门报告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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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本规定自颁巾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有关规定(办法)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在执行期间,如与上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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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有关
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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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本规定的修改和解释权属霞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具体操作由区投资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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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为确保本规定的实施,由区投资服务中心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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